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公民的人身权

2013-04-03 10:53:05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公民的人身权”,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105条规定公民享有以下人身权利: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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