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办理企业登记

2013-04-03 11:54:1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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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类型

1、内资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二)企业登记机关

1、企业登记机关

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企业登记机关的分工——02考3条题,03靠1题

(1)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的分工

① 经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②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公司登记机关的分工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三)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四)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营业期限,以及增设分支机构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 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考

企业法人进行分立、合并、改制、破产等企业结构或资本结构调整,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l 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考)。

企业法人实有资本比原有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 %(——考)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情形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开出的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执照。

2、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协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其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决议作出之日起9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 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审批批准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 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的决议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至少3 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注销登记——02、03考

1、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

2)、企业章程中所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3)、企业由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无法继续经营而要求歇业的

4)、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国家行政机关责令撤销的

5)、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解散的

6)、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宣告破产的

7)、被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公司注销登记法律|教育网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登记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照5、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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