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强制执行程序

2013-04-03 12:11: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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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1、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如下情形:

第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

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当事人

②异议的客体必须是本案的执行标的

③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第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第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行为。

执行担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担保人的申请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②担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③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④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裁定执行程序的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况有: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承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执行终结的原因有: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③作为被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⑤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⑥人民法院认为的其他情形

2、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八)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

1、执行期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

2、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遭受侵害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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