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2013-04-03 12:17: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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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财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2、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解除

(1)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决)

(3)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

第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向权利人给付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强制性措施。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

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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