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实务: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2013-04-03 14:50:4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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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可通过磋商、调停、调解等非司法途径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处理,其中仲裁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1、仲裁条款与诉讼相比,通过仲裁解决国际争议具有下述优点:

(1)由于国际争议涉及的各方来自于不同国家,在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时,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与当事方母国的法律或对法律的理解相悖。而将争议提交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便可避免由于诉讼管辖权、文化差异、法律背景等方面的困难。

(2)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与法院判决的可上诉性相比。有利于争端的快速解决。

(3)与诉讼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在私下进行,有利于避免公开与争议相关的敏感问题,更好地保护涉争当事方的商业秘密。

(4)许多国际争议涉及商业或技术性问题。

提示: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等,此外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是申请执行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2、到目前为止,有关国际投资的主要多边条约是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各国在华盛顿制定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我国已于1992年6月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截至2004年5月,共有15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141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

(1)《华盛顿公约》仅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议,旨在给予私人投资者与国家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国家为对立方提起仲裁。《华盛顿公约》创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这是世界上唯一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

(2)要将争议提交ICSID解决,应具备一项实质条件,即当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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