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民事案件的管辖

2013-04-03 14:51: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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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所有的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授权制定的中级人民法院);(3)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 律 教 育 网

提示:(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每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1)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4)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依照如下规定确定: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华人民共和围合同法》还专门对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7)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6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知识点补充提示: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案件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点补充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专属管辖的案件,都不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对抗的是协议管辖。但是专属管辖并不对抗仲裁,即便不动产纠纷案件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是允许的。

(四)协议管辖

1、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六)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1)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指定管辖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八)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九)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的条件:(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应停止对案件的实体的审理,先审查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问题。经过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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