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法律顾问实务: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共同诉讼人”,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与特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7、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解释: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由于在诉讼中,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由此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提示: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形成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当事人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这是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实质条件;(2)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3)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4)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
三、诉讼代表人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
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代表人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