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实务: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第三人

2013-04-03 14:53: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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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

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特点如下:

1、参诉根据: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

2、诉讼地位:原告地地位,可以撤回参加之诉,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3、参诉方式: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特点如下:

1、参诉根据原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者减少。通俗而言就是第三人和案件的原告一方或者是被告一方有实体法律关系,根据这一实体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败诉,第三人要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

2、诉讼地位:不完全的当事人

①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②附条件的上诉权。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参诉方式:申请或者追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两种办法:(1)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2)他自己申请,两种办法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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