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证明对象与免证的事实”,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证明对象与免证的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四种:
1、实体法事实。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类构成要件,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等。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如合同的变更。第四,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免除等。第五,当事人主张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已决事实无需证明。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