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证明对象与免证的事实

2013-04-03 14:55: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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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与免证的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四种:

1、实体法事实。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类构成要件,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等。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如合同的变更。第四,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免除等。第五,当事人主张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已决事实无需证明。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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