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要约

2013-04-03 14:58:12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要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3)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的效力。

第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或预先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的义务;若不承诺,也不需通知要约人。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就成为承诺人,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引起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以明示形式(通知方式)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第一,要约邀请是表意人为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二,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为不特定的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要件的,视为要约。

多信息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频道复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