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证据的调查、收集

2013-04-03 14:59:14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证据的调查、收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一)证据的收集调查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1)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权益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当事人收集证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的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由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法官不支持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又称保全证据。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对民事争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提前收集上来保存待用。

1、证据保全的法定事由: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证据保全的时间:起诉前或者诉讼中。

(1)起诉前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证据所在地法院或者公证处提出申请;起诉后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起诉后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保全,但起诉前的证据保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保全。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保全,加以固定,避免其灭失。这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同,财产保全是为了将来的判决得以实现,保全的是财产。

多信息〉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频道复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