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

2013-04-03 14:59:4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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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提示: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最佳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推定规则;

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种推定属于法律上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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