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督促程序

2013-04-03 15:58:1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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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

三、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1、支付令异议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3、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4、督促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结

(1)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4)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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