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丽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起闲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必须是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