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013-04-07 11:56: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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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丽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起闲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必须是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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