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对案件的处理

2013-04-07 11:57:06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对案件的处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1、对案件的处理

(1)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在符合下列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③下列案件在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提示:(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08

例题: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

解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AD的说法是正确的,为本题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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