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强制措施

2013-04-07 12:00: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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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8)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在押的;

(11)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1)保证人保证方式(1-2人);(2)保证金保证方式(现金1000元以上)。

提示:(1)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保证人的条件是: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提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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