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2013-04-07 12:09: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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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活动制度。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包括:辩护人、证人、代理人。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1、回避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5)在本案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6)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分别由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3、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4、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05 07

提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例题1: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解析: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所以本题答案是A,法院只能准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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