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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组成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
第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即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即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由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
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民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第五,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
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第二,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决定除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外的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行使国家监督权。
第五,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六,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