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股东(大)会制衡机制

2013-04-07 12:22:4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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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

1、股东(大)会决定权的制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在其职权上主要表现在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具体为:(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由董事会据此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董事会的报告;(4)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并做出相关决议;(7)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并做出相关决议;(8)通过制定与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做出约束性规定;(9)对董事会其他形式的制约。

2、累积投票制的制衡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表决制度。这一表决方式首创于美国,后被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用。

(1)我国《公司法》第106条第l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对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1、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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