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2013-04-07 15:02:54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要注意的是:

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②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③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适龄儿童入学争议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解释: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一般都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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