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反补贴调查和裁决

2013-04-07 15:03:30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反补贴调查和裁决”,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1、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

(1)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

(2)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2、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程序性条款问题上有:

(1)提出申请的有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商务部。申请者有一个25%的数量要求;

(2)申请的支持人和反对人之间,支持者占50%以上。

3、原则上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4)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6)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2)、 (3)、 (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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