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票据权利的消灭,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票据权利的消灭其实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当票据法律关系消后,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义务也归于消灭。当然票据权利消灭后,当事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等享有的权利可以继续存在,但与票据法无关。
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
票据权利的消灭,有些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和满足而消灭,这是通常的消灭原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据权利并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而归于消灭。
(1)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0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2条的规定,被迫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这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都归于消灭,依被迫索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据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义务,票据权利完全消灭;被迫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一,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奉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日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