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地役权制度,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其特征为:
第一,地役权具有附随性,不是独立的物权。
第二,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而只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第三,地役权是一种土地物权,或者不动产物权。
第四,地役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内容
1、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2、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第一劝消灭:
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四)地役权的变动
1、当事人可以通过地役权合同取得并变动地役权
2、地役权通常因下列原因消灭:
第一,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第二,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灭失。
第三,发生约定的事由
第四,地役权人抛弃权利。
3、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