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本票,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际上,本票有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企业本票与个人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之分,但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而且均为即期本票,无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商业本票又称一般本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国际上所使用的商业本票,有远期和即期之分。远期商业本票简称期票,可分为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期票。商业本票主要是用在同城用于清偿出票人自身债务之用。
2、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二)本票的出票
1、出票人资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根据我国关于本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入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指定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2、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本票”的字样。定额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并发行,不定额本票由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一格式印制和发行,出票人不得擅自印制本票,更不得以其他票据、单据或白纸书写有关事项代替本票。凡不符合格式的本栗一律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为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持票人本票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5)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是本票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项的记载,都会导致本票无效。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四)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