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证券交易,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年之内不得转让。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有关集中竞价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办法,交易单位、交易价格升降单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项证券交易运作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证券交易的暂停,是指已获准上市的证券,同公司一定事由的发生,由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决定或自动停止其在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的终止则是指已获准上市的证券,因发生法定事由,由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上市资格的情形。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上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上。
(一)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文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听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量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