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动产质权的效力

2013-04-08 13:57:26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动产质权的效力,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动产质权的效力

第一,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

第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第四,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美食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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