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死刑复核程序

2013-04-08 13:58:42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死刑复核程序,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①只适用于判处 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②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核准,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③程序自动启动,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④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死刑复核权。

2.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死刑案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案件复核后,根据案件情形应分别作出以下裁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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