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一审程序,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1)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第二,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且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三,对于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第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第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 13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四,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第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
第一阶段:开庭。
一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查明有关人员的到庭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二是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三是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四是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然后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二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三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讯问被告人或者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四是询问证人、鉴定人;五是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六是调取新的证据;七是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其次,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第三,被告人进 行自我辩护。第四,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可以进行多个回合,反复辩论,直至双方意 见阐述完毕。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已经全面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以后,审判长有权结束法庭辩论。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五阶段: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
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依据法
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四,被告人因不满l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