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审判组织,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1.独任制
2.合议制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第一,人数应当是单数;第二,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第三,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l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第四,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第一,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第二,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第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四,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3.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①拟判处死刑的;②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③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④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