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以选择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