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行政复议决定

2013-04-08 14:49:43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行政复议决定,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2、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对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使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

(2)复议期限

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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