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2013-04-08 14:51:30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行政复议参加人,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被申请人。

2、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3、委托形式原则上必须是授权委托书;但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提示: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如:工商局、公安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拘留了一个人。应该告公安局和工商局,因为是联合执法。

3、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行政主体)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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