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3-04-08 14:52:05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变通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伪造、变通金融票证罪: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3、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限于上述金融机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违规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5、逃汇罪

逃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只能是单位犯罪,不能是个人。

6、洗钱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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