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重点:刑事赔偿,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错误拘留;(2)错误逮捕;(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来自法律 教育 网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已被羁押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已被羁押的;
(3)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被羁押。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例题1: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
B.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D.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答案:AD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2007年)
A.甲乡政府以集中教育为名连续多日不让超生妇女回家
B.乙公司制售伪劣热水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
C丙因盗窃被判刑,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2年后又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而改判无罪
答案:AD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重点掌握)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刑事赔偿程序
1、行为违法的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提,确认依据是刑事近讼法。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赔偿义务机关适格;(3)书面提出赔偿请求,特殊情况下口头提出;(4)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即从损害行为违法确认之日起2年内提出。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全面地审理案件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处理。
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