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知识:劳动争议的仲裁,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
1.仲裁机构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仲裁机构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四)仲裁管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五)仲裁当事人、关系人与代理人
1.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关系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六)仲裁的公开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