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刑罚

2013-04-09 13:56:15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刑罚,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l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种: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二,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第三,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律 教育 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数罪并罚

第一,吸收原则。

第二,限制加重原则。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l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三,合并原则。

4.缓刑

第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第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虽然其主刑暂缓执行,而附加刑仍须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l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况:第一,再犯新罪,即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第二,发现漏罪,即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第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减刑

1.适用减刑的条件 法律 敎育 网

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种: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的限度

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二)假释

1.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律 教育 网

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第三,适用假释的前提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撤销假释的情况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况:第一,再犯新罪,即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第二,发现漏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第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l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计算。第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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