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工伤保险

2013-04-09 14:01:52 字体放大: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应该提前做好复习工作,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工伤保险,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亦可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本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3.工伤的认定 法律 敎育 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业病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一,病因明确;

第二,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第三,发病具有群体性;

第四,具有临床特征;

第五,职业病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5.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6.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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