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如期而至,精品学习网为方便考生备考,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望考生开心学习,认真阅读。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的刊行
1.股份刊行的一般划定
公司向倡议人、监犯刊行的股票,理当为记名股票,并理当记实该倡议人、监犯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新股的刊行
(1)新股刊行的前提。公司公开刊行新股,理当合适下列前提:具备健全且运行精采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政状况精采;比来三年内财政会计文件无子虚记实,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看管打点机构划定的其他前提。
(2)新股刊行的轨范。公司刊行新股,必需经由下列轨范:
第一,股东大会对刊行新股的有关事项作出抉择。
第二,理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看管打点机构核准。
第三,通知布告招股仿单和财政会计报表。
第四,打点股票承销。公司公开刊行新股,理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定承销和谈。
第五,打点挂号、通知布告事宜。
三、股份的让渡
1.股份让渡的概念和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依法自由让渡的原则。
2.股份让渡的体例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体例或者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体例让渡;记名股票的让渡,让渡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记实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让渡,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让渡的效力。
3.非凡股份让渡的限制
第一,倡议人持有股份的让渡。倡议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让渡。公司公开刊行股份前已刊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生意所上市生意之日起1年内不得让渡。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持有股份的让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理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换情形,在任职时代每年让渡的股份不得跨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生意之日起1年内不得让渡。上述人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让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让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划定。
4.股份的购回
第一,削减公司注册成本。公司因削减公司成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理当经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并理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将所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注销。
第二,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理当经股东大会抉择,所收购的股份理当在6个月内让渡或者注销。
第三,对职工进行股份奖励。理当经股东大会抉择;数额不得跨越本公司已刊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理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撑持;所购股份理当在1年内让渡给职工。
第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抉择持讲话,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回本公司股份,但理当在6个月内让渡或者注销。
5.股票的灭失踪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踪或者灭失踪,股东可以遵照《平易近事诉讼法》划定的公示催告轨范,请求人平易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踪效。遵照公示催告轨范,人平易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踪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由精品学习网整理提供,愿考生学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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