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保证概述

2013-09-11 12:49:2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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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保证具有无偿性。

保证具有单务性。

保证具有补充性。

2.保证的分类

(1)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不定期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都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一次保证和连续保证。

(5)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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