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效力

2013-09-11 12:59:0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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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2.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3.合同生效的时间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第二,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四,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3.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第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第二,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第三,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一旦撤销,则从行为开始时无效。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因法定原因消灭后,不得主张撤销,该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一般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误解.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第一,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有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的,则合同归于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或不予表示。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经催告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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