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即将到来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代理权,希望考生如虎添翼,成绩更上一层楼!!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或资格。代理权最为重要。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称为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代理人不得越权代理。
2.代理人应当亲自代理。
3.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1.概念
代理人违背诚信原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主要类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精品学习网为方便考生备考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代理权,愿考生快乐学习,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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