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2013-09-11 13:23:5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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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

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下列行为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四)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实施内容非法的行为。法律敎育网如:以赠与的方式转移财产,躲避法院的执行。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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