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点精讲:违约责任

2013-09-11 13:32: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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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的订立,只是给当事人一个可履行的机会。合同是否得以履行,还存在变数。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时,如果合同未能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就应当由法律来填补。据此,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约的类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人过错、责任竞合。

1.违约的类型

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类型有二种。

(1)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具有预期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需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到期违约 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到期未履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到期违约既可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也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所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

﹝1﹞继续履行 当事人违约后,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具有前述三种情形的,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也是继续履行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履约担保金。合同有违约金约定的,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然需要履行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合同的性质不宜继续履行的除外。

(4)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的,只能两者择一,而不能双选。有关定金规则,详见本章第十节。违约方承受定金罚则后,仍然需要履行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合同的性质不宜继续履行的除外。

(5)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实务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唯应注意的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财产损失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即赔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1)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2)减轻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第三人过错 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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