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点:法院调解制度

2013-09-11 14:15: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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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开始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2.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三、调解书的制作及效力

(一)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1)诉讼请求。

(2)案件事实。

(3)调解结果。

(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四)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体现

法院调解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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