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简易程序

2013-09-11 14:17:1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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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程序适用的选择权也是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重要体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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