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即将到来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简易程序,希望考生如虎添翼,成绩更上一层楼!!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程序适用的选择权也是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重要体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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