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在各地陆续展开,为了方便考生的备考,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点精讲:公示催告程序供考生参考,希望考生心想事成,学业有成!!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式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元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2)公示催告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以没有明确的对应利害关系人为前提。
(3)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
(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的方式特殊。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2.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期间届满未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除权判决做出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
(2)排除了所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上的原有权利。
(3)依据该判决,在持有判决人与付款人之间重新恢复债权债务关系。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审理阶段与除权判决的做出阶段。在审理阶段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但是在除权判决的做出阶段,则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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