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2013-09-11 14:40:1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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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诉讼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企业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教育培训、奖惩等方面。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要遵守依法管理、预防为主以及法律审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

在企业管理体制上,应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各业务部门。

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2、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

3、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4、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

四、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 合同订立管理

要约:1、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5、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1、承诺期限。法律 敎育网编辑整理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履行管理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P225)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 合同变更和转让管理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P228)。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合同终止管理(P229)

1、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

4、提存(P230)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免除与混同

例题: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解除等。混合是添附的一种,是物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不是债的消灭原因;结婚也不当然消灭夫妻婚前互负的债务。结婚也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夫妻的人格并未完全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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