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破产法概述

2013-09-11 14:46: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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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新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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