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点:重大事项管理

2013-09-11 15:13: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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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项典型围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添或者削减注册成本,刊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供给大额担保,让渡重大财富,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终结、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理当遵守法令、行政律例以及企颐魅章程的划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条)

2、重大事项的抉择妄想轨范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添或者削减注册成本,刊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终结、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抉择。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遵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令、行政律例以及企颐魅章程的划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抉择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谈判抉择,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抉择。

(3)国佣旧本控股公司、国佣旧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遵照法令、行政律例以及公司章程的划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抉择。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理当遵照本法第十三条的划定行使权力。

(4)主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佣旧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终结、申请破产以及法令、行政律例和本级人平易近政府划定理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平易近政府核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抉择或者向其委派加入国佣旧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理当报请本级人平易近政府核准。

本法所称的主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佣旧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划定确定。

(5)国家出资企业刊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理当报经人平易近政府或者人平易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核准、核准或者存案的,遵照其划定。

(6)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终结、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理当听取企业工会的定见,并经由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定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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