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讲义:合同法概述

2013-09-11 15:19: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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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根基原则

二、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订立的轨范——要约

要约是但愿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暗示。

1、 要约的撤回与撒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理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划定,下列气象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中划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成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成撤销的,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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